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签署卖房协议,这个卖房协议是无效的。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签了卖房打小议,如果妻子同意,可以补签,协议生效,如果妻子不签,协议无效。结合签订协议的时间、地点、夫妻关系等因素,审查妻子对讼争房屋买卖是否知情、同意或授权丈夫出售讼争房屋。如果无法证实妻子知情,在妻子对房产买卖协议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协议对妻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购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不应得到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