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辞退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章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章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薪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章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章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薪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薪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章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