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复印。合同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章,劳动者也应该在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之内承担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一式三份,由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 如果本人劳动合同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
劳动合同法一式三份,由你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
如果你保存的一份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复印,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复印,方法同上。
有合同,是不能再补签的,除非用人单位愿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章。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章(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薪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章“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薪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薪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章)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劳动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一份不完备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的条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该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缺少的必备条款可以协商补充,
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仅指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章,因此并不能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