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营业执照是企业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有效凭证。根据营业执照上的记录,确认被拆迁房屋的身份、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和用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补偿安置。在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居住性质进行补偿安置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实际,对已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房屋给予一次性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法》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