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3.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4.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5.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9.4吋或5吋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10.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11.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2.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13.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