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见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二.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办理调动、录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五.对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