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二)、未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法条只是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做出的一般管辖规定,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若对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可能会给出借方带来不便,故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是极为必要的。
(三)、合同履行地可以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实践中对于怎样确定“接受货币的一方”,要根据借款合同的性质来判定,下文将对怎样确定“接受货币一方”进行解读。
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还款时接收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所在地,可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2、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如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时可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合同争议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