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起诉离婚的,对方为原告,本方为被告。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并决定立案的,会将原告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书写书面答辩。被告15天内不提出答辩的,法院依然会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被告非个人因素无法作出答辩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延期决定。接着是开庭审理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对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扶养问题作出判决。该阶段当事人必须到庭,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离婚诉讼结束,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15日(裁定书10日)之内向中级法院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书生效。生效后对判决不服的,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六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