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逾期退还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18号令第3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然而,各地在代理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尽管法律有规定,但代理机构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有专家建议,代理机构应加强自律,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政府采购,专业化、差异化才是代理机构在激烈竞争中的出路。同时,监督管理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对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