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的系统录入信息,劳动者尚未提供劳动,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相关判例,劳动者提供劳动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此时可以认为双方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故不影响签约别的公司。
2.在公司的系统录入信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在法律上已经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但即便如此,由于我国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签约别的公司,在原用人单位不提出反对,且劳动者签约的别的公司的工作并不影响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的,并不影响劳动者签约别的公司。
3.在公司的系统录入信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学校三方已经签订了三方协议,且约定了违约金的,此时劳动者再签约别的公司的,有可能构成对三方协议的违约。三方协议上的用人单位有权诉求劳动者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且劳动者的做法很可能遭到裁判机关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