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如果因为借贷而签有所谓的合伙协议,其实属于借贷。当事人如果想加入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当事人之间《入伙协议》如果欠缺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程序,则该协议属无效。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章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四)根据有关政策有哪些,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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