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该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与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则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补偿,在补偿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_x000D_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_x000D_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_x000D_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_x000D_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