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4日,现住于成都市区组,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成都市牟某某环保垃圾压缩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贵委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2个月解除劳动关系济补偿金9000元;
2、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6月每月所克扣的工资20420元。
3、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每月4天休息日加班工资15723.64元,
4、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余额31500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从事电气管理工作,至今已经 年多,,期间被申请人从 年 月起,每月克扣工资 元,从上班之日时起,一直都没有向申请人发放加班费,同时到 年 月,我要求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依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望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