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期的,应当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要终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书面通知。”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用人单位应提前与劳动者进行书面通知,告知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及时通知,就视为愿意与劳动者继续续签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则需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劳动者发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如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在书面通知之后及时与工会进行协商,并在协商达成意见后进行相应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前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偿事宜;与劳动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