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要确认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判断:
(1)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与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当个体经济组织雇请帮工时,也可称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个劳动者组织起来的集体,如工会等。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不一定都是劳动争议,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劳动争议。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很广泛,《劳动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八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五项义务,包括如下事项:关于人员调动,辞退、辞职的事项,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事项,关于女职工保护的事项,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事项,关于职业培训的事项,关于社会保险与劳动者福利的事项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如果不是上述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那就不是劳动争议。
(3)因劳动者超计划生育受处分引起的争议,因企业分配住房发生的争议,由于其内容不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所以不是劳动争议。但是如果因此劳动者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又涉及到劳动权利的问题,故应属于劳动争议。由离退休费引发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因离、退休人员不是在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但由于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履行了劳动义务,所以离、退休以后应享受养老金等项权利。在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善之前,离、退休人员与原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因离、退休费引发的争议,可比照劳动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