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权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有关全国性的重要行政法规、决定重要事项等。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制定和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法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等。
因此,政府不具备立法权,具备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可以提出立法建议,但其所提出的建议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议、讨论和决策才能成为法律或者法规。
谁有立法权?
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通常属于国家的立法机构,如议会、国民大会等。这些机构由选举产生,代表着人民的意志,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的行为。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各州也有一定的立法权。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如联合国大会、欧盟议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