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伙期限到期自动续约合法吗
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没问题。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未提异议,继续履行,就是合法的。
二、合伙出资性质探究
劳务,又称为服务或服务性劳动,它是以活劳动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的某种服务,具有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基本属性
。劳务在生产经营中可以形成经济效益。各国法律均规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合伙的出资,所谓劳务出资,乃以身体的劳务或精神的劳务为出资。以供给劳务出资者,应于合伙契约内订明折合股数,以免争议。劳务之内容,并无限制,只要经营共同事业所必需即可。
劳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以劳务出资是与合伙应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的特征相适应的。就法律性质而言,劳务属于行为的一种,基于民法的物权理论,得作为物权客体的,只能是有体物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行为是不能成为民法物权的客体的。劳务既能是行为,自然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劳务既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那么,劳务由合伙人共有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民法上的共有乃是二人以上同时共享有一物所有权之状态。共有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而不能是行为,直言之,劳务不能成为共有的客体。
从劳务的法律限制机制上讲,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行为,仅是一种债权行为,如果合伙人未按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即提供劳务,其他合伙人只能追究未依约提供劳务的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即基于债权请求权请求该违约人提供劳务。如果经其他合伙人请求,该违约人仍然拒绝提供劳务,合伙人只能要求违约人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违约人的劳务。如果认为劳务系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无疑是将劳务(行为)作为物权的客体。既然是物权的客体,当然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对劳务(行为)的强制执行,无疑是强制执行拥有劳务的合伙人的人身,这是违反人身不得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基本法律原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应当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