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流程: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40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