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能否成立,与主合同履行情况有何关系?

律师回答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除外。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义务未履行的,合同成立。但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义务未履行保证合同成立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延伸阅读
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其对主合同履行的影响
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其对主合同履行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保证合同是指在主合同中,一方作为保证人向另一方作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将承担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这种影响可以表现为保证人需要履行债务、支付赔偿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其对主合同履行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被称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若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经法律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特殊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案件已受理,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权利。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对主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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