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可能基于买卖合同、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所以首先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则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关键在于适用何时的动产所在地法?该条规定的是导致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