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双方提交的资料:买卖双方填写的《购房抵押贷款申请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书》。2、购房人(借款人)提交的资料:收入证明(单位收入证明,并可选择提供存款证明、有价证券、其他房地产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配偶身份证;若购房人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和贷款证等有关证件资料;若购房人无北京市常住户口,除上述资料外,须提供暂住证及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证明文件。3、售房人提交的资料: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受委托人公证委托书和身份证;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文件;所售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若房屋已出租,须提供租户的证明文件及同意出售的文件;若售房人为企业法人,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有关文件(若所转让房产为国有资产,还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一、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士还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求提供婚姻证明;
2、房价30%外地人士40%或以上自筹资金的存款,以及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工作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3、向售房单位索要的:a、《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房)的复印件。b、售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5、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上述“外地人士”是指外省市在沪工作人员,欲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满十八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当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并经过公证部门公证;
2、在沪有固定工作二年以上,并由工作单位出具职务、经济收入、联系地址的证明;
3、购买本市内销商品住宅,所购住宅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各行各经办行(部)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范围的楼盘;
4、在贷款行开立存款户,存款余额不低于购房款的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