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如果是真实存在的,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批准病假,因为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职工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请病假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的,可以基于实际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处理。
员工请病假用人单位不批准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关于病假问题,劳动法有着严格的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无须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病假未获批准以旷工论处类的规章制度因而是无效的。
二、《劳动法》相关规定
1. 关于病假问题,劳动法有着严格的刚性规定。首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无须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病假未获批准以旷工论处类的规章制度因而是无效的。
2. 基于单位享有的劳动用工管理权和对于员工上岗出勤的知情权,员工应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续以告知单位安排代岗人员,同时注意保存医疗证明和门诊记录单等证据。
3. 在员工病休期限方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了给出了医疗期的概念,单位不得解除法定医疗期间的劳动合同。该规章以社会工龄和单位工龄为标准给予了员工3到24个月的医疗期。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怕是上班仅一天的员工,也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关于员工一个月病假不得超过10天类的规定是违法的。
4.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具备休息休假的法定事由后,劳动者有权休息。
5. 健康权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劳动者患病或受伤时,基于健康权的保障,劳动者有权休息。因此,员工请病假的问题,显然不属于单位审批的范畴,在医院已经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有审核权。也就是说,对员工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只有形式上的审查权,而没有审批与否的决定权。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后,可以依法享受规定标准的病假,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病假类型,根据其医疗救治的难度可以请不同时期的病假,但法律上也规定了病假的期限,因为用人单位的目的在于生产效益,具体情况可以协商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