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资格,是指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等方面所应当达到的特定要求。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这些特定要求,才具备提拔担任相应层次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基本资格要求是实践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必要体现。一个干部的“资格”和资历,通常反映其实践经验的多与少、深与浅。党政领导干部担负的责任,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要具有一定的能够驾驭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经验。如果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特别是下一级领导岗位的任职经历,就难以正确分析面临的形势,沉着应对,妥善处理,难以胜任更高层次的领导职责,这也是遵循领导人才成长规律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