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标异议是指,除商标申请人外的其他人,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主体是否合格、程序是否合法等相关方面内容提出异议的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_x000D_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