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法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法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法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十三号令)
第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法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章的操作程序进行。
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二十七号令)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