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居间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委托人需支付报酬给居间人。居间人的资格应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掌握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居间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范畴,其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合同的订立。
(l)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居间人不获得报酬即不予居间服务,应当推定委托人承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一般只有在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时,即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委托人才给付其报酬。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是否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呢?关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但学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法律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公民或法人才可以成为居间人:第一,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还必须经工商登记;第二,鉴于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可以凭借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关系,从中牟利、孳生腐败,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延伸阅读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及其法律解释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中介方的居间人通过协调、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合意,但并不直接参与交易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主要特点包括:第一,居间人作为中立第三方,发挥调和、协调的作用,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第二,居间人在交易中并不拥有交易标的物或权益,仅履行居间服务义务;第三,居间合同具有自由性和灵活性,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和订立。法律解释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并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居间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裁决,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居间合同作为一种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其成立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只有具备相应知识、能力、从业条件的公民或法人才能成为居间人。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居间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其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合同的订立。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居间人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调和协调作用、不拥有交易标的物或权益以及灵活性和自由性。在居间合同纠纷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裁决,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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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具有的特征(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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