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地产的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的权,还有上述权利产生的权利抵押和典当的权利,房屋他项的权利进行登记,并且依法来确认房屋产权的关系行为,房屋产权证书其中包括,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房屋他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共有产权证,还有房地产他权证,房地共有产权证还有房权屋的权证书的是有共同的法律效力,法律明确规定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来管理本区内的房地产转让相关工作,直辖市市,县的主管部门来负责本区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也就是说,本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来负责管理房产过户。
一、结婚前买房可以写双方的名字吗
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没有领结婚证,不影响房产证添加两个人名字的。
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但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在房产证上可以登记双方的名字,房产证是属于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二、房屋产权证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