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空气质量评价是指对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段内的空气质量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和综合评价的活动。我国规定了监测数据中计入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六种。首先,细颗粒物(PM2.5)是一种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能够进入人体肺泡并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其来源包括工业排放、机动车尾气、建筑施工等。其次,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一种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来源与PM2.5相似,但其对健康的影响相对较轻。第三,二氧化氮(NO2)是一种由工业和交通排放产生的有害气体,在空气中会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等次级污染物。第四,二氧化硫(SO2)是一种有毒气体,主要来自燃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对健康和环境均有害处。第五,臭氧(O3)是一种由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经光化学反应产生的臭氧。长期暴露在高浓度臭氧的环境中,容易导致呼吸系统疾病等问题。最后,一氧化碳(CO)主要来自于交通尾气和工业燃烧。它可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影响血液中氧的供应,导致缺氧和其他健康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