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标准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合同债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合同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一般适用于物权。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的动产质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取得的是什么意思
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标的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三人在接受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三、夫妻一方可以擅自卖房吗
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卖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生活所用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