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般有这样三种认定方法:1、以租贷人的家庭作为确定房贷的次数;2、对于利用银行借款置备首个住房的家庭,如果人均寓居面积少于本地平均水平,可再次向银行贷款,本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上年度为准,其余均依照第二套房贷实行;3、利用住房公积金借款购置房子的家庭,可再次向银行请求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