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2007年初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2006年度税务检查时,查出我公司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中有调增额,调增额为我公司2005年多结转的原材料成本。对此,我公司已做了账务处理,但未补缴企业所得税,因为我公司弥补2005年亏损后仍为亏损。税务机关却要求我公司补缴税款,并对我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请问我公司这种情形是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我公司的处罚是否有依据?
律师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应补税额的具体计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如果上述问题反映情况属实,那么你公司的这种情形应适用上述第三条规定,即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补税是不恰当的,但给予的三万元处罚是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