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违法行为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另外补充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随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人民是值得我们尊敬的,自新社会成立以来这就是我们奉行的准则。所以我们法治社会成立以来,就成立了我们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