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2、1-4级伤残职工伤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1)伤残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5-10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律师提示】
①停工留薪期死亡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②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③5-10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4、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
(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当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2)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43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范围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3.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律师提示】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