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收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写收据。填写收据必须复制,总金额为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填写错误收据时,各联应完全保存,不得擅自销毁。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每张收据使用后,必须在封面上填写总金额和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