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的,出租人应及时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2、承租人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了要补交租金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一般为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未经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一、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一)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二)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
(三)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五)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房屋出租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
1、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2、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3、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4、出租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一经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实现书面告之承租人;
5、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
6、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7、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