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一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