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租赁合同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1、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长的期限后,租赁合同可以终止,从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2、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到期,但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事情,双方或者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消除;
3、租赁物的损失和损坏,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原因而灭失,损坏的,承租人对此损坏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因可归责于出租人而损坏、损失的,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的,应当对承租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并赔偿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