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1.全国性政策: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合并“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
2.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如果当地省市没有标准,如无当地省市特殊规定,那就基本上不让享受上述政策。
3.当地有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未超标准的,全额予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仅是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仅仅是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提醒的,实报实销的通讯费,不需要缴纳个税。
5.一般情况下,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按标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