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结合《安徽省城乡规划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空间规划”试点工作要求,以《安徽省空间规划(2017-2030)》为指导,紧密关联总体规划,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基础,以空间统筹利用为核心,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统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空间性规划,建立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和实施监督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