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法院开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两种审理方式。其中,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证据简单的案件;而普通程序则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证据复杂、事实繁琐的案件。在审理时间上,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更为迅速。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只需要进行一次开庭审理即可做出判决;而普通程序则可能需要多次开庭审理,耗时较长。在证据方面,简易程序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只要证据能够明确事实和法律关系,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普通程序则对证据有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证据真实、合法,还要求证据能够证实争议事实。在程序方面,简易程序无需进行调解、举证和答辩等环节,审理的程序相对简单;而普通程序则需要进行完整的诉讼程序,包括调解、提出证据、陈述事实和申请请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