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决策层关于教育应当是非营性甚至是公益性的观念基本成型,从普惠幼儿园改革开始,本轮公立教育改革正式起步,公立教育体系逐渐收复曾经的“失地”。这其中的投入会有多大,我的理解是,将教育掌握在国家而不是资本手中,这其中的投入可以是无限大。尽管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但长期看,目标是明确的。并且由于少子化问题的存在,这个目标变得更加紧迫。这不是所谓的“国进民退”,因为基础教育由国家来负担(实际上也就是用纳税人的钱来负担)是所有先发国家的共同选项,也是天经地义的。另一方面,校外教培支出已经严重影响了许多家庭的正常消费,从扩大消费的角度看,通过巩固公立教育、压缩家庭不必要的教培支出,才有利于更多行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