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借调工作管理,严格干部借调程序,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调原则
1.严格控制借调干部。借调单位必须是因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或因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安排优秀干部到督查、信访、项目建设一线等进行岗位锻炼;或因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调干部。
2.严格规定借调时限。借调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控制在3个月以内(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安排优秀干部到督查、信访、项目建设一线等进行岗位锻炼或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借调除外)。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延长借调时限的,须按程序重新审批。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特殊情况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严格控制从乡镇(街道)借调工作人员。
5.新录用、聘用人员和新提拔任职人员试用期未满的;选调生、公务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艰苦边远地区的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等在基层或定向录用单位工作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和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限未满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不符合回避制度规定的干部不得借调。
6.借调出本区的干部应按照《省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冀组办字〔2018〕14号)相关规定履行借调手续。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借调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应先征得借出单位和借用人员本人同意后,到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营子区借调人员审批表》,认真填写借调岗位、借调期限、借调干部基本情况等,并经借出、借入单位盖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
2.审批。经审批审核部门研究同意借调的,由借调单位报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的分管区领导及分管组织人事的区领导同意,不同意借调的,应告知被借调单位。
3.办理。经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借调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营子区借调人员审批表》到借入单位报到上班。
三、借调人员的管理
1.借调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借调时间超过3个月的,党组织关系随借调人员一同转到借入单位党组织。借调人员应参加借入单位党组织生活,享有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2.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借调期限满6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在借入单位进行。
3.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应自觉遵守借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如违反借调单位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借入单位应向审批审核部门说明原因后,按程序予以返回原单位。
4.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借入单位将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5.若未按规定程序借调人员,一经发现,除对借调人员按离岗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出、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6.借入单位要对借调人员综合素质进行充分考察,加强日常管理。如出现借调人员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调人员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其它事项
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凡未经审批同意借调的人员,应立即退还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按照规定补办借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