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宜作为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1)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2年的;(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4)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拘留处罚未满2年的;(5)受到党纪和刑事立案,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6)丧失行为能力的;(7)工作不力、影响较差的。同时,对存在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不能确定为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成员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