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