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大学生因疾病发生的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的法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的法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