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住房产权和当事人无关,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当事人实际出资,可凭出资证明,主张对房产证登记人的债权,可要求其还钱。
任何公证和协议,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住房权益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