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级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工作。
2、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的业务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3、负责全区房屋权属管理工作;负责确认房屋权属,办理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和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管理产籍资料;负责对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自建、划拨、分割、抵偿、转移、变更、拆迁等房屋测绘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调解各类房屋产权纠纷。
4、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拆迁纠纷,组织行政强制拆迁,负责拆迁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5、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措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
6、负责房屋交易市场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商品房、现房销售和商品房面积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7、负责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全区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电缆、室内装饰的白蚁预防、整治工作。
8、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拟定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
9、负责直管理公房经营和维修的政策管理。
10、负责房产经营、房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调解和行政复议、诉讼和裁决,进行房产管理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11、承办党委或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