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可以对被执行人存款、收入、其他财产进行执行。
题目中的“货款”,没有说清楚是销售商品得到的货款,还是购买别人的商品应该支付的货款。
如果是销售商品得到的货款,那么应该计入“销售收入中”;如果是销售商品得到的货款,但是对方没有支付达到1年以上,则应被计入“应收账款”中。
如果是购买别人的商品(如果是生产原料)应该支付的货款,那么一定是计入“成本”中;如果购买的设是备,那么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是建筑材料之类的并且本方用于修建厂房,那么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或者“工程物资”中; 如果本方一直没有支付该笔款项,那么这笔款项应该计入“应付账款”。
如果这笔钱,存在银行账户中,那么应该计入“货币资金”或者“金融资产”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