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与对方营业执照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对于长期合作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订货单、送货单、分合同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对于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封存方式、地点。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支票、汇款、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约定应当明确可行。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方仓库或本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7、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公司经合理调查仍然未能了解的标的物或目标企业的情况,可以通过承诺与保证条款要求对方兜底,从而减小交易风险。比如,股权受让方可以视需要要求转让方承诺与保证除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确认的目标企业债务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责任和或有负债,否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作出足额赔偿;
法律法规规定的目标企业经营必须办理的一切手续、证明、批文及许可均已合法办;如此等等。
8、各方的权利义务
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内容的重心,应尽量予以明确约定。
9、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要求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提供保证的,应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和保证期间。
10、违约责任
10.1违约责任条款应尽量明确,以使违约救济的方法具备可执行性。建议结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10.2约定赔偿损失的,对于赔偿范围应尽可能穷尽。对于非知识产权类合同,如需对方赔偿本方追偿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有明确约定。
10.3约定违约金的,不可过分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否则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可能被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减少。
11、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或定义。
12、保密条款
对于涉及保密信息的合同,应当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3、通知条款
为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通知送达的效力,应明确当事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以及有效送达方式(一般包括派员亲送、快递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
14、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约定无效。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一般应当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以及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成本等。
15、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要件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合同结尾处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要件及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
16、合同的附件
合同如存在附件的,应明确约定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当附件内容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哪个约定为准,也应予以明确。
17、涉外合同
在起草涉外合同时,应考虑有关国际惯例,以提高双方缔结合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