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给大家科普介绍一下,什么是外交官。外交官就是办理外交事务的官员。目前外交护照,统一指外交官单指后者。外交官驻在国享有外交特权和优遇。外交官拥有外交豁免权。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全球所有的国家政府,外交官身份一般都不会轻易给外国人,除非海外人士为当事国家做出重大的经济贡献或社会贡献。才有资格进入门槛,外交官属于顶级身份,全球唯一拥有特权和豁免权的身份,适用于全球190多个缔约国,基本上全球所有国家都参与了,个别国家除外;参与国包含了美国、加拿大、中国、澳洲、申根国家等,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
外交官护照特权具体来分主要有:
1、使馆涉及财产、档案不受侵犯,驻在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采取行动或实施法律程序;
2、通讯自由,外交邮袋不受开拆或扣留;
3、使馆舍免缴各种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关税;
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驻在国司法机关不对外交代表进行诉讼程序、不审判、不作执行处分;
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准予进口并免关税。
即外交豁免权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
此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团长及使团成员、途经或作短暂停留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权。
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对驻在国负有下列义务:
1.在不妨碍外交豁免权的条件下,遵守驻在国法律规定;
2.不干涉驻在国内政;
3.不滥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特别是把使馆馆舍作与国际法不相符的利用;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 。
豁免区分两种,可分为:绝对豁免权、功能性豁免权:
绝对豁免权:
1、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2、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
例外:
1、行政法之规定无法豁免,例如,缴交水、电费等。
2、民事法规的商业行为不在豁免范围,比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
3、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兴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利,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告时;驻在国司法单位依然可以审理及判决该外交官员,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权限制。
4、外交豁免权舍弃问题,抛弃外交豁免权与否为派驻国之权利,不受该名外交人员自主意识决定。
功能性豁免权相对于绝对豁免权的是功能性豁免权,其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权利,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外交官特权身份
(1) 外交官可以直接约见政府要员;
(2) 可以参加高阶人士举办的活动,或使馆举办这类活动;
(3) 不需要移民,可以在驻在国长居住;
(4) 旅游免签或签证条件很简单;
(5) 机场使用红地毯,外交休息室,部分国家可获得领事车牌,买豪车享受特别折扣;
(6) 授予高级职位:总领事、参赞、领事、副领事、外交经济顾问等